導讀:
重復保險,又稱“復合保險”,是指投保人在同一保險期間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保險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什么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又稱“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在同一保險期間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也就是說,重復保險的前提不僅是投保人與兩名以上的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而且在投保人與不同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保險目標、保險利益和保險事故是相同的。
重復保險發(fā)生損失的,賠償責任由各保險人分擔:各保險人可以按比例分擔賠償,即按照保險金額的比例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也可以按照責任限額分擔,即按照沒有他保的比例分擔賠償。賠償也可以按照承保順序分擔,即在賠償時,第一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然后第二個保險人負責賠償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部分,以此類推。
圖片來源于攝影網(wǎng)
二、重復保險的構(gòu)成要件
根據(jù)重復保險的定義,重復保險應具備以下四個要求:
(一)多份保險合同必須以同一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簽訂。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不同的保險標的簽訂了保險合同,則沒有重復保險。同樣,如果同一保險目標有不同的保險利益,并且以不同的保險利益簽訂幾份保險合同,則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例如,對于同一標的物的房屋,A以業(yè)主的利益投保火災保險,B以抵押權(quán)人的利益投?;馂谋kU。A和B的保險利益不同,因此A和B簽訂的保險合同不能構(gòu)成重復保險。
(二)必須在同一保險事故中簽訂幾份保險合同。多份保險合同以同一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簽訂。約定的保險事故不同的,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但在幾份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有時不必完全相同,也可以構(gòu)成重復保險。例如,對于同一保險標的,投保人同時投?;馂谋kU和運輸保險,火災保險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也可以構(gòu)成重復保險。
(三)幾份保險合同必須在同一保險期間簽訂。雖然是相同的保險目標、保險利益和相同的保險事故,但保險期不同(如前一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終止后,第二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開始),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但是,保險期間的重復并不要求所有保險期間的開始和結(jié)束完全一致,部分保險期間的重復或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結(jié)束時間相容,也可以構(gòu)成重復保險。
(4)必須與幾名保險人簽訂幾份保險合同。投保人與同一保險人簽訂多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值,僅為超額保險,而不是重復保險。投保人與多名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只有少數(shù)保險人共同承擔保險責任,屬于共同保險,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
這就是重復保險的介紹。我希望它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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