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人身意外險合同樣本,人身意外險合同條款。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后,保險公司將根據人身意外保險條款向投保人提供賠償金和相應服務。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后,保險公司將根據人身意外保險條款向投保人提供賠償金和相應服務。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樣本如下: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或者工作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辦理集體保險手續(xù)(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從保險日的0:00到期日的24:00到期。到期時,另行續(xù)保。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最低保險金額為1000元,最高保險金額為1000元。在這個限度內,一個單位選擇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確定后,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死亡或者殘疾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的,全額繳納保險金額。
2.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雙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雙肢永久性完全殘疾,或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一肢永久性完全殘疾的,保險金額全額支付。
3.因意外傷害事故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殘疾的,保險金額為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二款以外傷害,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身體機能,或者部分勞動能力和身體機能永久喪失的,按損失程度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四條的規(guī)定支付保險金,無論是一次或者連續(xù)發(fā)生事故。但累計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全部。當累計支付金額達到保險金額全部時,保險效力將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或者殘疾的,保險公司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欺詐;
3.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疾。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付的醫(yī)療、醫(y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yè)(工種)或工作性質確定。
第七章 保險程序和保險費的支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填寫一份投保單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批準后簽發(fā)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人員變更需要增加或者退還保險,或者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的,應當填寫變更通知書一式三份,送保險公司簽發(fā)批準表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納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單位應當在保險開始日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特別約定的可以分期繳納。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如果分期付款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保險單將立即失效。
第八章 申請和支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死亡或者殘疾的,被保險人或者其受益人應當通過保險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文件:
1.保險單證明和投保單位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當提供死亡證明;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時,應提供醫(y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金。自傷亡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注:合同模式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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